会计核算,是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尺度,对会计主体的资金运动进行的反映。它主要是指对会计主体已经发生或已经完成的经济活动进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会计工作中记账、算账、报账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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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试点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的相关会计处理,主要是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文件执行。纳税人在进行会计核算相关事项时,应当按照有关税收政策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严谨认真的办理有关会计手续。
自《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发布起,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改变,营改增后在会计核算方面有哪些注意事项,一旦“营改增”会计核算违规税务处理,其带来的相关税务风险不可低估。基于此,小编系统梳理“营改增”会计核算违规税务处理的系列风险,供纳税人参考和借鉴。
风险一: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确认收入申报纳税。
视同销售是指在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下列11种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销售代销货物;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视同销售的税务处理,以下5种情况不确认收入,其他情况都应确认收入。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其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
风险二:销售开票未将价款和折扣额分别注明,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风险三:专用发票开具不符合要求,购买方有权拒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风险四:十三种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改增”增值税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营改增”试点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并非皆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视情而论。“营改增”新税政特别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下列十三种特定应税行为,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2、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
3、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4、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5、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6、金融商品转让;
7、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8、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
9、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费用;
10、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11、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2、纳税人销售旧货;
13、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按照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风险五: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规定,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和完税凭证。纳税人凭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资料不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风险六: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不符合作废条件等六种情形,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的规定,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
1、销货退回;
2、开票有误;
3、销售服务中止;
4、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
5、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
6、及发生销售折让;
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
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所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来源: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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